元月10日,公司发出《关于对"1.6"、"1.8"质量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的通报》,对发生在六分公司运输车辆在承运公司重点客户鄂钢矿石的运输作业过程中,未按公司规定和鄂钢的规定要求打封签而造成的损害公司服务质量信誉的质量事故作出了严肃处理。 元月6日和元月8日,六分公司鄂G22584、鄂J13861和鄂J13862、鄂J13891等4台车辆的顶班司机在城区分公司码头装运鄂钢矿石,均未按公司规定和鄂钢的规定要求打封签,给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鄂钢厂规厂纪以及公司制定的《关于规范鄂钢货物装卸运输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暴露出事故责任单位在生产运营、质量管理、现场管控、司机教育、进出港车辆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此,公司采取零容忍的态势,决定对4名责任司机作出在接受鄂钢处罚的同时,责令其在全体司机大会上作深刻检讨,并分别给予500元罚款;同时,对事故责任单位六分公司和城区分公司经营者、分管副经理、生产调度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分别给予200--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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